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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船强制打捞含义

2026-06-18 07:59:53  点击:

    即船舶沉没影响到航行安全和己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海事主管机关要求船舶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打捞或者清除沉船的行为。沉船强制打捞是海事主管机关针对船舶所有人实施的一种行政命令,具有强制性,适用于沉船对航行安全或者海洋环境造成妨碍、威胁和损害的场合。根据沉船对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污染的程度不同,沉船强制打捞包括船舶所有人必须在海事主管机关限期内打捞和海事主管机关在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打捞。两者均是海事主管机关通过行政命令对船舶所有人设定沉船打捞义务,并针对其打捞行为的强制。近年来,世界各地发生了几起沉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重大事故,沉船强制打捞引愈发起各国和国际社会的重视。我国关于沉船强制打捞的法规主要有《打捞沉船管理办法》以及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关于沉船强制打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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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沉船强制打捞,有人将其界定为当沉船打捞责任人未在主管机关规定期限内对沉船打捞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沉船所有人、经营人承担。还有将其定义为船舶发生海难后沉没,对海上航行安全、生产作业、海洋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等构成实质性危险,沉船所有人在主管机关限定时间内不履行打捞清除义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其打捞清除的法律行为‘89。上述定义均认为沉船强制打捞为沉船所有人没有在限定时间内打捞沉船而由主管机关强制对沉船进行打捞的行为。

    笔者不赞同上述沉船强制打捞的界定,该定义对强制打捞的理解较为狭隘或字面化,实际上混淆了沉船强制打捞与对沉船强制打捞的执行之间的差别,误将行政机关对强制打捞的执行当作了强制打捞。笔者认为沉船强制打捞是海事主管机关责令船舶所有人在限定时间内必须打捞或者清除沉船,以保证航行安全和防止或清除海洋环境污染,为行政命令,而主管机关在沉船所有人没有打捞沉船时直接或者委托专业打捞公司打捞沉船是对其强制命令的执行。行政命令和行政强制执行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1、实施行政行为的前提不同。前者在行政机关下达行政命令前相对人并不存在该项义务。后者则以已有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相对人确定的义务为前提。2、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的行为,后者则对行政相对人不直接产生义务,只是借助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已有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3、自身独立性不同。前者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可以自行存在。而后者只是一种补充的行政行为,是为实现前一行政行为创设的义务而实施的行为,与一定的行政行为相关联,该行政行为构成强制执行行为的基础行为。同时行政命令和行政强制执行也有一定联系,当行政相对人没有履行行政命令所设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即可实施强制执行行为,以保证行政命令实现。如果将海事主管机关的打捞或组织打捞当作强制打捞,则因船舶所有人无打捞义务而由其承担强制打捞费用即没有相应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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