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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基本程序构成

2026-06-14 07:13:20  点击:

    即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普遍适用的一般程序。为本登记程序,具有完整性,它记载着所有权从形成到外在化的权利过程,是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必经程序。我国船舶登记条例对登记的基本程序做了规定,目前对条例正在进行的修改工作包括了对登记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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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基本程序主要有:(1)申请。即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出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请求,并提交相关的文件,包括足以证明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的文件、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和副本。(2)审查。即船舶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予以审核,以便决定是否给予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过程。审查是登记机关的一项权利,各国在设置船舶权利登记时,均赋予船舶登记机关相应的审查权,但登记机关的审查权不同于其他权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船舶所有权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不得拒绝登记。登记机关审查一般受实体法上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影响,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我国对船舶所有权登记采实质审查,船舶登记机关需对登记申请审查核实。目前正在修改的条例中,拟将其改为形式审查。(3)登记。登记机关对船舶所有权登记进行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即准予登记,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将船舶所有权记载在船舶登记簿中。各国船舶登记中,大多数国家将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国籍证书合而为一,如在英国、利比里亚、新加坡等,称为船舶登记证书,我国目前是将两者分离,所有权证书由船舶所有人保存,国籍证书则随船携带。两者在法律上的作用不同,船舶登记簿具有法律意义,在形式主义模式下,船舶登记簿即具有表明船舶所有权变动、船舶所有权的正确推定和善意保护的效力,即使记载有错误、遗漏,在未经相应程序变更前仍然具有上述效力。而在英国,船舶登记簿仅仅是所有权的初步证据357。目前我国对船舶登记簿的法律属性没有规定,但从其登记对抗要件的规定中,我国船舶登记簿的作用应当与英国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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