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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程序正当性

2026-06-14 07:11:55  点击:

    船舶所有权登记程序的正当性取决于登记程序的独立价值。程序上船舶所有权登记具有虽然体现了实现实体权利的工具价值,但它并非完全依附于实体,亦有其自身的独立存在,并反作用于实体上船舶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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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程序创设实体权利。某些实体权利的最终设立由程序所决定,只有完成了法定的程序后,实体权利才发生。在现代社会程序决定实体权利的有无并不少见,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采矿权等,没有登记程序,即没有上述实体权利。船舶所有权中亦存在类似的情况,在采形式主义模式下,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只有完成船舶所有权登记程序,船舶所有权才确切地发生变动。在此,登记程序成为船舶所有权变动本身不可缺少的条件,融入船舶所有权的构成中,对船舶所有权的发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没有完成登记程序,所有权即不会发生。(2)程序直接限制实体权利的行使。在一些情况下,虽然实体权利依据实体法规定而产生,但其行使却受到程序的限制,没有完成相应的程序,则实体权利无法行使。如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船舶所有权变动下,虽然船舶所有权因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而当然发生,无须进行登记,但没有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则所有人无权处分该船舶。如瑞典海商法规定,死亡人的继承人无须进行船舶所有权或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注册,除非继承人又将此财产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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