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所有人已经注销了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是无主船舶的前提条件,船舶作为准不动产,登记是船舶所有权外在表现形式,也是他人辨别船舶归属的一种标志。无主船舶不仅在事实上要求不存在所有人,而且在法律上亦要求不存在船舶所有权登记。因而,判断某船舶是否为无主船舶,需要查阅船舶登记簿,对没有在登记簿上记载的船舶,即可作出无主船舶的初步判断。

2.所有人以明示抛弃了船舶/沉船所有权。抛弃是所有人以消灭所有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以一定的意思表示为之。所有人一经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即生所有权消灭的法律效力。因动产和不动产不同,抛弃所有权的构成并不相同。对于动产,所有人除为抛弃的意思表示外,并需放弃对动产的占有。对于不动产,除为抛弃的意思表示外,并需到登记机关进行不动产涂销登记。船舶所有权的抛弃应具备一般财产抛弃的构成,但抛弃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确的方式为之。首先,抛弃应当由船舶所有人进行。抛弃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要求权利人要有行为能力,非所有人以及无权利能力人不能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其次,所有人抛弃船舶的方式应当为明示,并使他人能够明确得知。如船舶所有人登报或者在媒体公开表示放弃船舶所有权等,但如果船舶所有人只是对沉船一时没有打捞,则不能为抛弃。原因在于船舶沉没虽然在形式上使所有人失去了对船舶的占有,但该占有的丧失可能并非出于所有人的主观意愿,而是受各种客观条件限制所致,如暂时无力打捞或者打捞不经济等。这也是船舶不同于陆上其他财产的特殊性所在,对此,不应当完全按照一般财产的抛弃衡量船舶所有权的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