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船舶即现时任何人不拥有所有权的船舶。无主船舶为无主财产的一种,无主财产包括从来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财产和曾经为某人所有而现时不为任何人所有的财产,无主船舶属后一种。它可能是船舶所有人抛弃的船舶、放弃的沉船、历史久远的海底沉船等。无主船舶与一般无主财产具有相同属性,是处于不受任何人支配和控制状态下的船舶。它又不同于一般无主动产,动产以占有表明所有权,脱离了所有人占有和控制而为抛弃的,可以进行无主财产的一般判断。但船舶以登记表明所有人的占有和控制,船舶所有人脱离对船舶的占有亦不能作出无主船舶的推断,需要以登记是否被注销进行判断。因而,具有登记的船舶即使无人看管、漂流在海上或者沉于海底亦很难说其为无主船舶。

无主船舶不同于被船长宣布为弃船的船舶。弃船是海上航行中所运用的一种作法,在发生海上事故,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船长作出放弃船舶的决定与法律上放弃财产有相似之处,因而,有人认为弃船构成对船舶的放弃,船舶因所有权消灭而成为无主船舶。在英国,弃船后船舶是否构成抛弃并导致船舶成为无主船舶需要考量船长、船员弃船时的意图。在The Aquila一案中,William Scott爵士认为船长及船员在海上放弃船舶,没有重新获得该船的希望,足以构成抛弃船舶。但仅仅是为了岸上寻求帮助而离船或仍有回到船舶的意图,不是抛弃,“。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弃船只是船员暂时离船,船员单纯的弃船行为不构成所有人对船舶的抛弃。笔者认为弃船后的船舶并非为无主船舶。首先弃船是船员离开船舶,仅表明船舶所有人不能对船舶进行现实占有和控制,并不能说明船舶所有人放弃了对船舶的施救。其次,弃船是在船舶将要沉没或者沉没不可避免的危急时刻,为了保全船上人命安全所采取的一种措施。虽然在形式上它是船员对船舶占有的放弃,但事实上它是在船舶、人命和船上财产共同遭遇危险时,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作出的暂时脱离船舶而救助人命的决定,所有人并没有抛弃船舶所有权的意思,不能把船长宣布弃船的船舶当作无主船舶。
沉船并不等于无主船舶。沉船是沉于海底的船舶,从法律上,沉入海底未在一定期限内打捞而被注销登记的船舶构成沉船。船舶沉没后,沉船成为海底遗留物,同时船舶所有人因所有权的效力对沉船享有所有权。船舶沉没在一定条件下是船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但并不因此为沉船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在此意义上,沉船不是无主船舶。但船舶沉没后,船舶所有人明确表示放弃沉船任何权益,此时沉船成为无主船舶。可见,沉船虽然在一定情况下与无主船舶有一定关联,但两者并非为同一概念。
无主船舶不同于所有人不明的船舶。所有人不明的船舶是指所有人不知为谁的船舶。“所有人不明”并非是没有船舶所有人,只是暂时无法得知和查清所有人。造成船舶所有人不明的原因很多,如沉船年代久远无从查清所有人、所有人下落不明、所有人可能为外国公司而无从查找,或者船舶为走私船或者海盗船,船舶文件皆为伪造,根本不存在登记的所有人或船东为逃避制裁逃之夭夭、不明国籍的船舶等。无主船舶与所有人不明的船舶的区别在于适用的规则不同,参照一些国家立法例,发现人发现无主船舶,其有关船舶所有权的取得适用无主财产规则。而发现所有人不明的船舶,则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则适用拾得遗失物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