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推荐
租船推荐

关于船舶所有权

2026-06-12 07:57:44  点击:

    船舶所有权即所有人对海商法上船舶所享有的所有权。海商法船舶虽然在物理形态上与其他船舶如政府公务船、军舰和小船等无异,但却有特定的含义和功能,法律亦为此创设了特定的规则,在船舶物权变动上,遵循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由此不同于沉船所有权。沉船所有权是对沉船/残骸所享有的所有权,针对的是沉没后不能打捞、或无修复可能、或所有人无意打捞而不具有海商法船舶属性和功能的船舶,适用动产的交易规则。

                  船舶租贷,上海船舶经纪,船舶经纪,船舶二手交易,

                船0117.jpg

    1.船舶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消灭。船舶沉没后,船舶所有权是否消灭应当具体分析。船舶作为所有权标的,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只有在该两个方面均灭失时,船舶才灭失,由此所有权消灭。而船舶是否灭失应当依社会交易观念加以判断308。在自然属性上,如果沉船完全失去存在,则船舶灭失自无异议。而如果船舶沉于海底没有打捞而失去其应有功能,或者经打捞后即使修理亦难以达到与船舶的同一性时,则从交易观念上船舶亦应属于灭失。在法律上,船舶存在登记,船舶及船舶权利状况等均由登记予以载明,并具有公示性,所有人只有在注销了船舶登记后,船舶所有权才在法律上消灭。但船舶所有权消灭仅具有相对性,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因标的灭失即绝对地归于消灭,原因在于标的本身物理形态不复存在,而根据物权依物存在的法理309,标的物不存在,所有人即不再对该财产享有任何利益。而船舶所有权消灭仅是因为船舶不再具有海商法中的船舶属性,但该船舶转化为沉船或残骸,具有一定的价值,船舶所有人仍享有剩余的财产权益。

    2.船舶所有人仍然可以享有船舶所有权。船舶沉没至船舶登记注销期间,所有人对船舶所有权并未因船舶沉没而受到影响,在此期间,如果船舶被打捞并经修理完好,恢复航行能力的,依然被认为是船舶,船舶所有人继续享有船舶所有权。问题在于船舶所有人打捞沉船是否应当受有时间限制,笔者认为,只要不涉及船舶强制打捞,是否打捞以及何时打捞皆应当由船舶所有人决定,任何人,包括国家机关均无权干预。由于船舶存在登记,且船舶关系较为复杂,如果完全强调船舶所有人自由意志,则可能会影响他人权利和利益,因而,限定一定的时间保留船舶所有权是必要的。但目前我国3个月的规定较为短暂,而船舶打捞是一项较大的工程,需要一定的资金和时间,为此应当考虑给予船舶所有人实施打捞的各项准备时间,在时间上予以适当延长。船舶所有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沉船的,因沉船不具有海商法上的功能,船舶所有权消灭。


客服热线
客服热线:021-59117806
24小时手机:13585948634
Copyright © 2022 www.cbtwz.com 上海聿洽实业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 | 沪ICP备2020034403号-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