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变动样态即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具体形态。船舶所有权变动样态与其他物权变动大致相同,为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由于目前我国对船舶所有权的理论研究较少,虽然学者对船舶所有权变动样态有过划分,但由于《海商法》对船舶所有权仅有4条的规定,在处理船舶所有权变动样态上,均缺乏法律上支持。

船舶所有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即不依他人已有的船舶所有权而直接依法或者最初取得所有权。如新建船舶、没收、法院拍卖船舶、对无主船舶的取得等。“原始取得不是通过其他人出让所有权,而是通过取得人做出取得行为,亦即实现依据法律获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来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因与原船舶所有权之间的权原链条己被截断,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种全新所有权取得,故在已有前所有权下,经原始取得的船舶应为一种清洁的船舶,原附着在船舶上的负担,如船舶担保物权等皆因此而消灭。继受取得指依据已有的船舶所有权而取得的船舶所有权。如买卖、赠与、船舶委付等。该取得依赖于前船舶所有权的正当权原,与前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所有权保持同一性,因而,前船舶所有权上已成立的权利、义务、瑕疵等依旧附着在船舶上,由后船舶所有人承继。
船舶所有权变更即船舶所有权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是在保持船舶所有权同一性的基础上所发生的主体变更。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联系即一方(受让人)为船舶所有权取得,而对另一方(让与人)则为船舶所有权消灭。内容变更即船舶所有权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改变。客体变更即船舶所发生的变化,如船舶因附合而使客体的范围增加等。
船舶所有权消灭分为船舶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204。船舶所有权绝对消灭即船舶所有权本身不复存在,包括船舶已丧失了物理属性,如船舶灭失,如船舶因碰撞或爆炸、火灾等成为残骸、船舶被拆解、船舶失踪等。或者船舶虽然保持其物理属性,但不存在所有权的状态,如无主船舶等。船舶所有权相对消灭即在不影响船舶所有权承继的情况下,一方对船舶所有权的丧失,如船舶买卖、赠与和互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