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形式主义立法模式能够克服意思主义模式的缺陷,避免因制度本身所带来的实务争议。对意思主义模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的物权和债权明确划分、登记公信力以及第三人范围的不确定性等问题,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均可以在设计上予以避免。

它通过将船舶所有权变动系于登记,使任何交易均具备外部可以识别的表征,将当事人之间的船舶所有权变动外部化,在逻辑上,登记将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相对性的船舶所有权转化为对世性,在制度上弥补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所造成的物权属性上的先天缺陷,明晰了物权和债权的划分。而对登记权利的正确推定,赋予了登记以公信力,提供了保护交易安全的有效机制,给人们提供了利益取得的确定预期和对财产关系动态安全的保护,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对交易安全在法律上的要求。
采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可以在我国物权法体系内统一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情形,船舶所有权变动只不过是以船舶为标的的物权变动,有着与其他物权变动相同的一般特征,应当遵循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将我国现有的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改为形式主义模式,从体系化角度贯彻了物权变动的一贯性和统一性。并且因确立了相同的规则而在法律适用上达到了统一。包括所使用概念的统一、公示和公信法律效果的统一,具体配套登记制度的统一等,便于法律上的适用。同时,在立法上,《海商法》只需针对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特殊情况给予规定,避免了立法上重复规定,节约立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