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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主义模式无法解决现有船舶所有权变动中存在的理论和实务问题

2026-06-09 07:24:17  点击:

    1.关于交易安全保护。意思主义立法模式遭遇的最大问题是自身无法提供对交易安全的可靠保障。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发生物权变动,船舶所有权变动具有内部化,第三人无从了解,交易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所建立起来的模式旨在维护真权利人的利益,立法上必定将重心锁定在对财产静态安全的保护上,从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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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模式借助登记的设置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船舶所有权变动外部化,但源于其本身对当事人意志的过分强调和个人主义的过分推崇,登记对抗的公示机能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仍然具有不彻底性,且不必说当事人在船舶所有权变动时可以不选择登记而使该公示的作用形同虚设,即便是进行了登记,由于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存在着相当的局限性,并为其自身所不能克服。虽然一些国家如法国、日本至今仍采意思主义模式,实际上随着时代进步和经济发展,它们各自均通过相应制度上的设计和配置逐渐对意思主义模式进行了改进,如法国通过设置公证人制度、日本通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善意保护等措施以增强和保证登记权利的真实性,适应经济发展对交易安全的需求。我国并没有长期采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传统和历史,没有长期的实践过程而积淀对意思主义模式自身缺陷修补的条件,更没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对交易安全给予保护,无法有效地克服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固有缺陷。而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较之法国、日本等建立意思主义模式时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亦从对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关系静态保护进入到对以财产利用为重心的动态保护,交易安全和秩序成为衡量法律制度确立的价值理念。对此,交易安全是我们对待和选择船舶所有权变动立法模式所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2.关于变动后船舶所有权属性。在理论和逻辑上,意思主义模式面临的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船舶所有权变动后的物权属性问题。意思主义模式下,债权行为产生了船舶所有权变动,但未经登记所有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变动后的船舶所有权不具有完整的物权性,模糊了物权和债权在本质上的区分。虽然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为解决该制度本身的缺憾为此设置了登记的公示方式,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物权相对性的问题,但该方案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在未登记不对抗的构造中,仍然会有一些变动后的所有权不具有对世性。可见,在意思主义模式下,无论制度如何设计,都无法彻底解决其自身所演绎的物权性质的逻辑上矛盾。

    3.关于第三人范围。第三人范围是意思主义立法模式本身带来的固有问题,意思主义模式在船舶所有权变动上对当事人和第三人采用不同的标准,在制度设置上模糊了物权和债权的本质差异,必然产生可以对抗或不能对抗第三人。实际上第三人范围是采意思主义立法模式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在日本,它一直困扰着学界和司法界。早期日本判例采用无限说,但无限说将恶意第三人也包含在内,有悖于法律的正义理念,明治41 C1908年)年大审院的判决,改用限制说,以后又有有效交易说、信赖登记说等,对第三人界定的标准仍未能统一。我国目前在理论上对对抗要件下的第三人研究仅限于表面,没有从制度和体系上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而司法实践的时间不长,现有案例多以广义说界定第三人的范围,不仅可能使恶意第三人受到保护,而且在逻辑上造成了物权和债权的混乱。而意思主义模式的局限,第三人问题无法在该模式下得到妥善和完全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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