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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立法模式的特殊性问题

2026-06-09 07:21:52  点击:

    赞成以意思主义模式构造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的一个津津乐道的理由是船舶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应当采用不同于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但船舶所有权变动是否具有特殊性且足以使其自成体系?笔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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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船舶所有权变动标的为船舶。船舶是一种交通运输工具,具有价值较大,交易不甚频繁的特点,与不动产如房屋、厂房等类似。同时船舶流动性强,具有较大的利用价值,与航空器和汽车相像,为充分发挥船舶的使用价值,各国在对待船舶物权上,皆将其作为不动产看待,船舶的不动产性与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如航空器和汽车相比,并没有更特殊之处。(2)船舶所有权亦无特殊的要求。从各国海商法规定上看,各国关于船舶所有权大多没有明确和特别的规定,船舶所有权遵循财产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即使在相关的国际公约中,可以看到对船舶所有权人的界定,很少有对船舶所有权定义。这些均说明船舶所有权只不过是以船舶为客体的一种具体的物权,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并没有根本的差别。(3)船舶所有权公法上的限制多于其他财产。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口的激增,陆上资源被广泛运用后,资源匾乏问题日益成为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问题。许多国家逐渐将发展的目标转向海洋,海洋在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中占据愈来愈重要的地位,合理地利用海洋成为许多国家求生存和发展的国策。因而,航上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成为各国关注的问题,国际社会和各国均对航行安全和避免海洋环境污染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船舶所有权而言,即通过对船舶所有权负有法定义务的方式,如通过限制船舶所有人所有权,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强制消灭船舶所有权等,以维护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船舶所有权上较多的公法限制使得其在所有权变动上更符合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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