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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公示

2026-06-09 07:15:41  点击:

    我国《海商法》将登记作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因《海商法》采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登记的作用是将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船舶所有权变动通过登记显示于外,让他人得知的媒介,增强船舶所有权的外部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机关为国家行政机关,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和海商法并没有形成物权变动的公示观念,在现行法律规定中,登记作为船舶所有权变动公示的私法性远未能得以体现,对登记,并不是从私法公示的角度,而更多的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加以规定,登记公法性多于私法性,掩盖了登记的真正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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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对船舶登记法律的安排上,将《船舶登记条例》划归行政法规的范畴,从内容归类上,将船舶权利登记与具有较强公法行为性质的船舶国籍登记归于同类,将登记看作是国家对船舶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这说明我国现行法律,乃至学界对船舶所有权登记性质上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船舶所有权登记首先应当是一种私法行为。在登记对抗下,登记的首要功能是将当事人间的船舶所有权变动体现于外,以使该船舶所有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弥补由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所有权属性上的局限。其次,登记所涉及的是船舶所有权设立、转让和消灭,亦即船舶所有权的交易,并通过登记为船舶交易提供相对稳定的秩序。所以,登记是作为船舶物权公示的方式而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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