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变动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物权变动,我国学界鲜有对船舶所有权变动作专门的论述,更多的是就物权变动进行研究。学者对物权变动的解释大多类似,认为物权变动是物权发生、变更和消灭,表现的是物权的运动状态,是人与人之间对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和归属关系于法律上的变化。以主体为中心考察则表现为物权的得丧变更。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更是从立法上对物权变动加以规定。从各国立法和理论研究上看,物权变动包含两方面,针对民事权利而言,为物权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而针对物权人而言,则为物权的取得、设定、变更和丧失。我国的《海商法》第9条从权利角度,将船舶所有权变动界定为取得、转让和消灭,与此相类似的还有《意大利航海法典》,另有一些国家以所有人角度规定船舶所有权变动,如《俄罗斯商船航运法》和《希腊海事私法典》等。

笔者认为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形态,船舶所有权变动相对于船舶所有权静止状态而言,专指船舶所有权所处的变化和运动状态。它虽然以船舶所有权的变化为其外在表现形式,但实际上却是船舶所有权制度的一体改变。从法律关系层面,船舶所有权变动涉及到船舶所有人的转换,即船舶所有人取得、转移和丧失船舶所有权。涉及到船舶所有权客体一船舶灭失所引发的船舶所有权变动。而单从民事权利层面,船舶所有权变动又为船舶所有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从不同层面剖析船舶所有权变动,必然导致船舶所有权变动法律结构上的不同。从所有人角度看待船舶所有权变动,则船舶所有权变动以所有人为起点,在经过了船舶流转过程后,又归结到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成为所有权变动的核心。对此,船舶所有权变动在法律构成上涉及到船舶所有人和船舶,体现为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一种支配关系。从民事权利角度看待船舶所有权变动,则船舶所有权变动以船舶为起点,由船舶承载着所有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集结了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具体形态,对此,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在法律构成上涉及到船舶,是船舶价值再现和物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