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变动是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完成的,从其结构上看是法律概念和形式逻辑的结果,但这种构架绝非毫无缘由,“法律不仅仅是概念与形式逻辑的运作,从法律的目的或者功能角度看,法律免不了要涉及价值判断。”法律经济分析理论认为,决定法的内容和发展的因素不仅确实存在,而且不能在法的内部而必须在法之外去寻找,即应当分析和研究法律所包含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即是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也是法律为之服务的目标,法律的作用就是帮助人们做出有效益的行为选择。因而,相应法律制度的设置,均要在一定理念和价值观下达到一定的功能目标。对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研究,亦需要透过法律规范的表层,追寻其所要达到的目的。

从法律上,船舶所有权表明了所有人对船舶的绝对支配力,是所有人之间对于船舶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它通常表明财产的归属关系从一个自然人或企业转移给另一个自然人或企业的变化过程。市场经济有赖于这种财产归属关系的变化,以便于市民和专业的市场主体自由选择如何发挥其财产的价值”。船舶所有权变动虽然以所有人的转换为其外部化,实际上表明的是船舶作为一种资产经由流动而带来的利益再次分配。首先,它体现为不同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利益的交换,并进而直接决定了经历了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双方当事人财富的此消彼长。其次,体现为对该船舶支配力和排它力的转换,通过双方让渡船舶而带来对船舶权利的让渡。第三,船舶所有权在一定法律规则下经过变动后,双方当事人的财富又达到了一个新的平衡。为此,船舶所有权变动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它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船舶所有权变动是当事人在自由意愿的基础上,以一定对价对各自财产进行的交换,在物质形态的占有上完成了角色的置换。所以,船舶所有权变动是意志的体现,要求的外部环境是市场交易和维护交易的规则。其二,直接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船舶所有权变动是船舶作为一种财产的流转,最直观的形式即是双方当事人资本形态上的变迁,也是双方所预先追求的经济目的,并借助交易得以实现。
经济学上,船舶所有权变动为一种产权交易,“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可以合理把握的预期。”146趋利避害是人的自然本性,并支配着人的行为,因此,追求最大经济利益是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原动力。它不仅体现在交易的发生上,而且体现在船舶所有权交易所欲达到的结果上,船舶所有权变动始于船舶所有人对权利的估价或者潜在利益的发现,终于对各自利益的实现。从而,导致了船舶效率与船舶可让与性成正比,提高了船舶的利用效用。
从外部结构上,船舶作为一种生产工具,船舶所有权变动又是整个社会财富流转中的构成部分。在资源稀缺和有限的今天,任何财产流转均会对社会财富和他人财富造成一定的影响。按照科斯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双方则会轻易地达成协议,无需为谈判、交涉和和解等行为支付任何成本,因而,法律无论怎样分配财产权利,资源的运用均会达到最有效,法律对财产权利的规范仅仅成了影响当事人双方利益分配的方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总有利益冲突,每个参加者总想尽可能多地获取而尽可能少地给与。然而每个人只有依赖别人,才能生活或成功。因此他们必须达成一种实际可行的协议。。在现代市场经济下,交易总要有一定的成本或代价。经济学上,所谓交易成本即在市场经济中交易主体为达成交易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了交易,交易主体寻找交易对方、进行协商谈判和订立契约等所需花费的人力、时间和费用等。不仅如此,在市场经济下还存在着外部影响,亦即非市场性因素的影响,增加了交易成本。因而,权利如何分配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将产生不同的后果。如果船舶所有权变动的交易规则中,实际上交易成本过高,则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无法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节约交易成本成为法律的经济根源和制度效率标准,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制度安排应当是将交易成本降到最低的限度,以调节资本朝向最能有效利用的方向流动,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