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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所有权为权利束的理论建构国有航运企业中的船舶所有权

2026-06-08 06:44:05  点击:

    英美法以微观角度分析所有权,将其视为变动的权利束的所有权理论对我们建构国有航运企业船舶所有权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对此,船舶所有权并非为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以对船舶的终极支配为核心的不同权利状态的组合。权利人通过对船舶在不同形态和权利上的控制,形成了对船舶质的分割所有权,并在不同的层次上各自享有权益。对国有财产而言,国家享有所有权,是所有权主体。但在常态上,国家又是一个政治概念,是公权力的主体”,由此决定了国家在所有权的行使上不同于私权主体。国家对进入市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是通过投资建立的国有企业实施经营活动。在现阶段,借助公司制的运作模式划分国有航运企业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是较为妥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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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司法确定了公司及公司财产所有权构成,按照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它包含了三层含义:其一,投资人享有资本的所有权;其二,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其三,国家对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财产—船舶的利用是借助于建立国有航运企业法人完成的。从财产的物化形态上,航运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主要为船舶。国家作为投资者一旦投资设立国有航运企业法人,其它国有财产与即与投入该企业的财产在物理形态上发生分离,经营性国有财产置换为企业资本,同时,物化状态的船舶则成为国有航运企业生产经营的财产,由国有航运企业直接控制和支配。国有航运企业的资本和财产成为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其中,企业的资本为由股东出资形成的资产,是一种虚拟财产,以货币形式表现。企业的财产则为企业实际拥有的各种价值形态财产总和,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以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的多种形式体现。并且企业资本具有确定性,数额不变,而企业财产价值量因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却不时发生变动,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承担责任的财产。按上述划分,经营性国有财产的本质是资本,国家将一部分国有财产投入企业,即为获取利润,并以此作为投资收益以及取得的相应回报。为此,国家仅对国有航运企业的资本具有所有权,并以股权的方式加以体现,具体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公司解散清算时获得公司剩余财产等权利,其所有权体现在价值上而非实物上,不具有对实物性财产船舶的支配权。与此对相应,国有航运企业则为企业财产的所有人,享有实物状态下的船舶所有权,对船舶行使独立支配权利,自主进行船舶经营活动。在此种船舶所有权的构造下,国有航运企业不再是我国海商法第8条所规定的仅对船舶具有经营管理权,类推适用船舶所有权,而是船舶的真正所有人。

    可见,我国海商法第8条有关船舶所有权建构的规定与建立现代化企业法人制度不相协调,并受人以把柄,成为一些国家对我国国有航运企业船舶进行扣押的依据,对此,应进行调整。而在我们对国有航运企业中的船舶所有权进行分析和重新建构后,第8条的规定已经失去了意义,因此,笔者建议将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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