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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国有航运企业船舶所有权存在问题的分析

2026-06-08 06:40:14  点击:

    第一,国家对国有船舶享有所有权、企业仅具有经营权的船舶所有权建构思路并未使国有航运企业真正地拥有财产。法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主要来自于经济发展和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由此决定了法人拥有一定财产是其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而该财产应当是法人享有所有权并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而国有航运企业对其占有下的船舶仅具有经营权,不享有独立支配权,因而,国有航运企业仅具有相对意义上的财产,国有公用财产和国有航运企业的财产没有做到真正分离,并进而导致国有航运企业责任的相对性,其结果是国家要对其投资设立的国有航运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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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将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国有航运企业并未改变法律对国有船舶所有权构成的性质。海商法第8条针对国有船舶的所有权行使,在法律适用上采取了“本法关于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的方式,但该规定仅能说明国有航运企业对船舶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与船舶所有人相同,是对法律关于船舶所有人规定的比照适用,充其量只是对国有航运企业的船舶经营权权限所作的量上划分,既不能在实质上改变其船舶经营管理权的属性,亦不能说明国有航运企业为船舶的所有人。该规定依然没有跳出船舶所有权两权分离的模式,不能完全解决国有航运企业自行承担在经营中所产生的责任等问题。

    第三,在程序上将国有航运企业登记为船舶所有人亦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12条与海商法第8条运用了相同的方式,即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条例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实务运作上亦将国有航运企业登记为船舶所有人,这种方式从形式上看似乎解决了国有航运企业自身独立财产问题,但实际上该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船舶登记簿上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记载,虽然公开且可以查询,但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并不具有公信力,船舶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内容并没有终局的证明作用。

    第四,从目前法律和理论发展上看,我国海商法第8条的规定明显滞后。随着公司法的颁行,以公司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国家作为投资者和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成为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探索和新思路。公司制在公司财产权建构上以股权和法人财产权为标志,摈弃了两权分离下企业对财产仅享有经授权的经营权模式,确立了企业对其占有下财产所具有的财产权属性。在此,企业财产权不是来自于国家授权,而是来自于公司特有的产权机制’300在己发展的理论下,我国现有海商法的规定已不合时宜,明显落后于时代,急需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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