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了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所有权的行使。船舶所有人不能再继续使用该船舶进行水路运输,被强令报废后的船舶是报废船舶,为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按照《老旧运输船管理规定》,船舶一经到达报废船龄,交通主管部门即不给予船舶所有人进行水路运输登记,强制其退出水路运输市场,船舶所有人不能再将该船舶当作运输船舶使用,但可以将报废船舶按照船舶状况改作他用,如观赏、作为仓库或者水上餐厅、饭店、娱乐场所等,报废船舶改作夏船、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船舶所有人对报废船舶拆解的,应当到原船舶登记机关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当报废船舶不适合作为他用时,船舶即应当作为废钢船进行拆解,船舶所有权客体的船舶即不复存在,结果是随之强制地消灭了船舶所有人所有权,所有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船舶登记机关进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3.船舶强制报废后,不再具有准不动产属性而成为动产。报废船舶的交易应当适用动产物权规则,所有人转让报废船舶的,则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此外,所有人对报废船舶的利用仍需受到法律的限制,为了防止一些人将报废船舶拆解后,再重新组装船舶投入营运,《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同时规定,禁止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