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作为犯罪人所有的船舶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属于附加刑的一种。具体适用条件为:
首先,船舶所有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且属于刑法分则中可以适用没收财产刑罚的。没收财产必须以船舶所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构成了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为前提。如果船舶所有人只是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均不能没收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原因在于没收财产目的是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防止其利用财产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此外,并非船舶所有人的任何犯罪均需要没收财产,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如走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金融票据诈骗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海上使用暴力抢劫财产罪、运输毒品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和实施恐怖活动罪和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等。

其次,没收的船舶应当为犯罪分子所有。我国刑法对没收财产刑罚仅针对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只能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如果船舶不属于犯罪分子,仅为其租用,或者属于他人财产的,则不能作为对该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没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没收财产只适用于个人犯罪,不适用单位犯罪。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分别处理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承担个人刑事责任。因而,如果是单位实施的犯罪,则不能处以没收船舶的刑罚。
第三,判处没收船舶应当与船舶所有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没收财产是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其适用大多针对经济犯罪,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或是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或是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因此,没收财产既是在经济上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制裁,也是在经济上断绝其继续犯罪的一种措施。我国刑法对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多为针对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或者给国家或者他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犯罪。没收财产有一定限度的,不能任意适用。而船舶价值较大,应当注意对没收船舶界限的把握,在考虑犯罪程度的基础上予以适用。